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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甘肅省河道管理條例

          作者:甘肅興海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瀏覽: 發(fā)表時(shí)間:2021-07-13 10:00:00 來(lái)源:http://slt.gansu.gov.cn/

          甘肅省河道管理條例

          (2014年9月26日甘肅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(huì )常務(wù)委員會(huì )第十一次會(huì )議通過(guò)? 2021年7月28日甘肅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(huì )常務(wù)委員會(huì )第二十五次會(huì )議修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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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目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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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第一章總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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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第二章河道保護與治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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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第三章河道利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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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第四章河道采砂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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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第五章法律責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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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第六章附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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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第一章???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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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第一條??為了加強河道管理,保障防洪安全,保護河道生態(tài)環(huán)境,發(fā)揮河道綜合功能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》等法律、行政法規,結合本省實(shí)際,制定本條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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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第二條??本省行政區域內河道的保護、治理、利用和管理等相關(guān)活動(dòng),適用本條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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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法律、行政法規對河道保護、治理、利用和管理等已有規定的,依照其規定執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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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本條例所稱(chēng)河道包括江河、湖泊、水庫庫區、人工水道,行洪區、蓄洪區、滯洪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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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第三條??河道的保護、治理和利用,應當遵循自然規律,服從防洪總體安排,堅持全面規劃、統籌兼顧、綜合利用、講求效益、綠色發(fā)展的原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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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第四條??全面推行河湖長(cháng)制,建立省、市(州)、縣(市、區)、鄉(鎮)、村(社區)級河湖長(cháng)體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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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省、市(州)、縣(市、區)三級設立總河長(cháng);河道分級分段設立省、市(州)、縣(市、區)、鄉(鎮)、村(社區)級河湖長(cháng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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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各級總河長(cháng)、河湖長(cháng)的設立和調整,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(guān)規定執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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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第五條??各級總河長(cháng)負責領(lǐng)導本行政區域內河湖長(cháng)制工作。各級河湖長(cháng)負責組織領(lǐng)導相應河湖的管理保護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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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河湖長(cháng)制責任單位按照職責分工,協(xié)同推進(jìn)河道管理保護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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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河道管理保護工作情況應當納入河湖長(cháng)制考核內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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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第六條??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河道保護和治理納入本級國民經(jīng)濟和社會(huì )發(fā)展規劃,將河道管理保護經(jīng)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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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第七條??河道管理實(shí)行按水系統一管理和行政區域分級管理相結合的體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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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(mén)按照規定的權限,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河道的管理和監督工作,其所屬的河道管理機構負責日常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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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(guān)部門(mén)按照各自職責,做好河道管理的相關(guān)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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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第八條??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(mén)應當會(huì )同相關(guān)部門(mén)建立健全聯(lián)合執法機制,加強溝通協(xié)調,做好河道管理保護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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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第九條??鄉(鎮)人民政府、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轄區內的河道管理保護工作,加強河道管理的宣傳教育,普及河道保護的相關(guān)知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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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村(居)民委員會(huì )可以制定村規民約或者居民公約,引導村(居)民自覺(jué)維護河道整潔、保護河道環(huán)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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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第十條??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(mén)應當組織編制河道整治、河道采砂、水域岸線(xiàn)保護與利用等規劃,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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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相關(guān)部門(mén)在編制航運、水力發(fā)電、漁業(yè)養殖等規劃時(shí),應當按照河道管理權限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門(mén)的意見(jiàn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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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第十一條??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(mén)應當建立和完善河道管理檔案,加強河道管理信息化建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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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第二章??河道保護與治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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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第十二條??有堤防的河道,其管理范圍為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、沙洲、灘地(包括可耕地)、行洪區和兩岸堤防及護堤地。無(wú)堤防的河道,其管理范圍根據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確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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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河道的具體管理范圍,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本省河湖及水利工程土地劃界的有關(guān)標準劃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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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根據堤防的重要程度、堤基土質(zhì)條件等,水行政主管部門(mén)報經(jīng)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,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圍的相連地域劃定堤防安全保護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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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河道的管理范圍和堤防安全保護區,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向社會(huì )公告并設立標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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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第十三條??在河道管理范圍內,禁止下列活動(dòng)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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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?。ㄒ唬┙ㄔO妨礙行洪的建筑物、構筑物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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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?。ǘ┬藿▏?、阻水渠道、阻水道路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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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?。ㄈ┰谛泻楹拥纼确N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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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?。ㄋ模┰O置攔河漁具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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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?。ㄎ澹壷玫V渣、石渣、煤灰、泥土、垃圾等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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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?。氖掠绊懞觿莘€定、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(dòng)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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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?。ㄆ撸┒逊?、傾倒、掩埋、排放污染水體的物體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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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?。ò耍┰诤拥纼惹逑囱b貯過(guò)油類(lèi)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(chē)輛、容器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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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?。ň牛┓?、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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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在堤防和護堤地,禁止建房、放牧、開(kāi)渠、打井、挖窖、葬墳、曬糧、存放物料、開(kāi)采地下資源、進(jìn)行考古發(fā)掘以及開(kāi)展集市貿易活動(dòng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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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第十四條??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進(jìn)行下列活動(dòng),必須報經(jīng)水行政主管部門(mén)批準;涉及其他部門(mén)的,由水行政主管部門(mén)會(huì )同有關(guān)部門(mén)批準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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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?。ㄒ唬┎缮?、取土、淘金、棄置砂石或者淤泥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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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?。ǘ┍?、鉆探、挖筑魚(yú)塘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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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?。ㄈ┰诤拥罏┑卮娣盼锪?、修建廠(chǎng)房或者其他建筑設施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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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?。ㄋ模┰诤拥罏┑亻_(kāi)采地下資源及進(jìn)行考古發(fā)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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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第十五條??在堤防安全保護區內,禁止進(jìn)行打井、鉆探、爆破、挖筑魚(yú)塘、采石、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動(dòng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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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第十六條??禁止損毀堤防、護岸、閘壩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設施、水文監測和測量設施、河岸地質(zhì)監測設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設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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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第十七條??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(mén)應當根據河道保護、治理、管理和防洪的需要,編制河道清淤疏浚方案,并組織實(shí)施,保持河道暢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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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界河河道清淤疏浚,應當經(jīng)毗鄰各方協(xié)商一致后,共同編制清淤疏浚方案,并組織實(shí)施;未協(xié)商一致的,報上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(mén)協(xié)調處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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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第十八條??江河的故道、舊堤、原有工程設施等,不得擅自填堵、占用或者拆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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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城鄉建設不得降低河道水系功能,不得將天然河道改為暗河(渠),不得擅自填堵、縮減原有河道溝叉、貯水湖塘洼淀和廢除原有防洪堤岸;確需填堵、縮減或者廢除的,應當科學(xué)論證,經(jīng)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(mén)同意,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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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第十九條??禁止圍湖造地。已經(jīng)圍墾的,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有計劃地退地還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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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禁止圍墾河道。確需圍墾的,應當經(jīng)過(guò)科學(xué)論證,經(jīng)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(mén)同意后,報省人民政府批準;需要國家批準的,依照規定的程序報批。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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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城鄉建設不得占用河道灘地,不得將河道灘地作為永久基本農田或者占補平衡用地。對河道管理范圍內的耕地以及居住在河道灘地的居民,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組織退出和外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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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第二十條??河道管理范圍內的攔水、蓄水工程作業(yè),應當按照調度方案運行,保證河道合理生態(tài)流量,保護河道生態(tài)環(huán)境,保障河道生態(tài)安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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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第二十一條??航道整治應當符合防洪安全、供水安全、生態(tài)安全要求,并將航道整治方案或者疏浚計劃送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(mén)征求意見(jiàn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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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第二十二條??在界河河道內修建取水、引水、排水、阻水、蓄水、排渣工程及河道整治工程,應當經(jīng)毗鄰各方協(xié)商一致,報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(mén)批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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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第二十三條??在山區河道有山體滑坡、崩岸、泥石流等自然災害的河段,水行政主管部門(mén)應當會(huì )同自然資源、交通運輸等部門(mén)加強監測。在上述河段,禁止從事開(kāi)山采石、采礦、開(kāi)荒等危及山體穩定的活動(dòng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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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護堤護岸林木,由河道管理單位組織營(yíng)造和管理,其他任何單位和個(gè)人不得侵占、砍伐或者破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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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第二十四條??向河道、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設置和擴大,排污單位在向生態(tài)環(huán)境部門(mén)申報之前,應當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門(mén)的同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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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第三章??河道利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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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第二十五條??河道管理范圍內的河道資源利用應當經(jīng)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(mén)同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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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第二十六條??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(yè)管理部門(mén)應當加強對河道水域水產(chǎn)養殖的管理,合理確定水產(chǎn)養殖規模和布局。河道水產(chǎn)養殖應當保護水域生態(tài)環(huán)境,不得妨礙行洪安全和水利工程運行安全,不得造成水域環(huán)境污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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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第二十七條??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新建、擴建、改建開(kāi)發(fā)水利、防治水害、整治河道的各類(lèi)工程和跨河、穿河、跨堤、穿堤、臨河、攔河的建筑物、構筑物及設施,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建設方案報經(jīng)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(mén)審查,未經(jīng)審查同意的,項目不得開(kāi)工建設。建設項目經(jīng)批準后,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安排告知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(mén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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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對需要占用河道管理范圍內土地,跨越河道空間或者穿越堤防、灘地、河床的建設項目,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(mén)應當對項目位置和界限進(jìn)行審查,項目施工應當按照審查批準的位置和界限進(jìn)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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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(mén)和河道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位置、界限及相關(guān)措施落實(shí)的現場(chǎng)監督管理,并組織專(zhuān)項驗收,專(zhuān)項驗收合格后,建設項目方可投入運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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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第二十八條??從事工程建設或者其他活動(dòng),占用河道管理范圍內水利工程設施的,應當采取功能補救措施,造成損失的,依法予以補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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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第二十九條??下列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建設項目,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(mén)審查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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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?。ㄒ唬S河干流及湟水(含大通河)、渭河(含涇河)干流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小型建設項目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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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?。ǘ┏宜ê笸ê樱?、渭河(含涇河)外的黃河一級支流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大中型建設項目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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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?。ㄈ┘瘟杲?、白龍江、西漢水、黑河、石羊河、疏勒河、討賴(lài)河干流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大中型建設項目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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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?。ㄋ模┦校ㄖ荩┻吔绾拥拦芾矸秶鷥鹊慕ㄔO項目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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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?。ㄎ澹┛缡校ㄖ荩┑耐痪€(xiàn)性工程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建設項目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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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?。┐笮退畮旒跋掠斡谐鞘械闹行退畮旃芾矸秶鷥鹊拇笾行徒ㄔO項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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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前款規定外的其他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建設項目,由市(州)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(mén)審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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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第四章??河道采砂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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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第三十條??河道采砂規劃應當與流域綜合規劃和防洪、河道整治及航道整治等相關(guān)規劃銜接。河道采砂應當按照批準的規劃進(jìn)行,并保證防洪、通航、漁業(yè)生產(chǎn)安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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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第三十一條??從事河道采砂活動(dòng)的單位和個(gè)人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(mén)申請領(lǐng)取河道采砂許可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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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河道采砂涉及其他部門(mén)的,由其他部門(mén)辦理相關(guān)手續后,報水行政主管部門(mén)申請領(lǐng)取河道采砂許可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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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界河河道內采砂的,由毗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(mén)在達成協(xié)議的基礎上,分別發(fā)放河道采砂許可證;未達成協(xié)議,不得單方面發(fā)放河道采砂許可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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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第三十二條??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,影響河勢穩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,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(mén)應當劃定采砂禁采區和規定禁采期,并向社會(huì )公告。禁止任何單位和個(gè)人在禁采區、禁采期進(jìn)行河道采砂活動(dòng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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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在可采區、可采期內因度汛、供水、航運安全調度及應對河道管理緊急情況不宜采砂的,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(mén)可以臨時(shí)采取禁采措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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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第三十三條??河道采砂應當按照河道采砂許可證規定的開(kāi)采地點(diǎn)、期限、范圍、深度、總量、作業(yè)方式等內容進(jìn)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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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河道采砂應當即時(shí)轉運或者清除砂石料、棄料堆體,即時(shí)復平采砂坑道,運輸砂石的車(chē)輛按指定進(jìn)出場(chǎng)路線(xiàn)行駛。不得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堆放砂石料。河道采砂結束后應當即時(shí)清理、平整河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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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在通航航道進(jìn)行河道采砂活動(dòng)應當服從航道行政主管部門(mén)制定的通航安全要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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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第五章??法律責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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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第三十四條??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,將天然河道改為暗河(渠)的,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(mén)責令停止違法行為,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、構筑物,恢復原狀;逾期不拆除、不恢復原狀的,強行拆除,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(gè)人負擔,并處一萬(wàn)元以上十萬(wàn)元以下的罰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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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第三十五條??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,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(mén)責令改正,可處五萬(wàn)元以上十萬(wàn)元以下的罰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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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第三十六條??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,且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》未作規定的,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(mén)責令停止違法行為,限期補辦有關(guān)手續;逾期不補辦或者補辦未被批準的,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、構筑物;逾期不拆除的,強行拆除,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(gè)人負擔,并處一萬(wàn)元以上十萬(wàn)元以下的罰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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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第三十七條??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,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(mén)責令停止違法行為,限期補辦有關(guān)手續;逾期不補辦或者補辦未被批準的,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、構筑物;逾期不拆除的,強行拆除,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(gè)人負擔,并處一萬(wàn)元以上十萬(wàn)元以下的罰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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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,未按照審查批準的位置、界限從事工程設施建設活動(dòng)的,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(mén)責令停止違法行為;工程設施建設嚴重影響防洪的,責令限期拆除,逾期不拆除的,強行拆除,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;影響行洪但尚可采取補救措施的,責令限期采取補救措施,可以處一萬(wàn)元以上十萬(wàn)元以下的罰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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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第三十八條??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的,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(mén)責令停止違法行為、采取補救措施,沒(méi)收違法所得,并處五萬(wàn)元以上十萬(wàn)元以下的罰款;對有關(guān)責任人員,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(guān)依法給予處分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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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,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(mén)責令停止違法行為、采取補救措施,沒(méi)收違法所得,并處三萬(wàn)元以上十萬(wàn)元以下的罰款;對有關(guān)責任人員,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(guān)依法給予處分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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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法律、行政法規對河道采砂違法行為另有處罰規定的,依照其規定執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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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第三十九條??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,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堆砂或者未即時(shí)清理、平整河道的,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(mén)責令停止違法行為、采取補救措施,并處一萬(wàn)元以上五萬(wàn)元以下的罰款;對有關(guān)責任人員,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(guān)依法給予處分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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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第四十條??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、第十六條規定的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》和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》的處罰規定執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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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,法律、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,依照其規定執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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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第四十一條??水行政主管部門(mén)、河道管理機構等有關(guān)部門(mén)和單位的工作人員,應當強化自我約束和監管自律,對濫用職權、玩忽職守、徇私舞弊的,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(guān)依法給予處分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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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第六章???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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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第四十二條??本條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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